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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学前教育新规4月1日起实施 新建小区必须配建幼儿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4-04-12  /  浏览:7076 次  /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我省城镇居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以某市为例,自2005年以来,城区有58个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其中只有17个建成或正在建设;15处已经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中,仅有7处投入使用;7处幼儿园均被个人租赁成举办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2处被挪作他用,6处尚未投入使用。”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说。
    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从规划设计到管理使用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未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相关部门不予办规划审批和确权登记。
    为改善农村学前教育现状,《规定》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提出了具体举措,强调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张志勇介绍,《规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学前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引导其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规定》对民办幼儿园举办、管理及扶持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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