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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民营经济】涉及土地!这些优惠政策值得你关注!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3-27  /  浏览:3272 次  /  

    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在曲阜头条开设《服务民营经济》专栏,集中宣传、解读好有关政策;报道好各有关部门、镇街在深入民营企业,聚焦重点难点,解决实际问题,优化营造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举措和成效,营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解读(之六)

    土地类扶持政策!

    1、【原文摘编】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4459632

    2、【原文摘编】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4459632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项目科  联系电话:4498326

    3、【原文摘编】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4459632

    4、【原文摘编】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优先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4459632

    5、【原文摘编】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4459632


    放管服改革类扶持政策!

    1、【原文摘编】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科室:企业注册局   联系电话:3260535

    2、【原文摘编】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科室:企业注册局   联系电话:3260535

    3、【原文摘编】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6760118

    政策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严格执行“零跑腿”事项办理程序,全部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程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网上出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必要前置条件。根据市为民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一次全告知、要件具备容缺模拟审批、材料齐全立等即可拿证的服务模式以及“容缺模拟加并联,26天就办完”的工作目标,市发改局将核准类项目压缩至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实现即时办结。

    4、【原文摘编】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6760118

    5、【原文摘编】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和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已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解读单位:市发改局       

    解读科室: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6760118

    6、【原文摘编】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深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大力推行并联审批,确保45天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省属企业70%以上的新增投资投向新兴产业和功能性产业。建立完善消费、物流、服务贸易等统计指标体系。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6760118

    7、【原文摘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6760118

    8、【原文摘编】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解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投资科   联系电话:449832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姚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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